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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factu与电子发票:真实时间表及您现在就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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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Verifactu和电子发票放在一起谈,常常让人困惑,因为它们是两项不同的义务,时间表也不一样。前者要求开票软件不能被篡改;后者要求企业之间的发票以电子格式流转。下面为您说明两者各自的要求、适用对象,以及在2026年这最后阶段您应当做些什么。

两项法规,两个目标

Verifactu源于反欺诈法(第11/2021号法律),该法要求开票软件必须保证记录的完整性、留存性、可访问性、可读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更改性。其配套规定包括2023年批准的条例,以及2024年出台、载明技术规范的部长令。实际操作中,每开一张发票都会生成一条带有链式哈希值的开票记录,因此删除或篡改发票都会留下痕迹。

企业间电子发票源自第18/2022号法律,即所谓的“创建与成长”法(crea y crece)。该法规定,企业主与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易(B2B)必须以结构化电子格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发票。就此而言,通过邮件发送的PDF不算电子发票。此外,相关系统还须能够跟踪付款状态。

两者并不相同:您可能满足其中一项而不满足另一项。一款软件可能兼容Verifactu,却仍需为结构化电子格式做好准备,反之亦然。

真实时间表:哪些期限适用于谁

Verifactu的时间表已不止一次推迟。目前的依据是2025年底批准的延期方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27年1月起承担该义务,其余义务人(包括个体户)自2027年7月起承担。由于日期此前已多次调整,在下任何定论之前,请务必到税务局(AEAT)电子办事处核对现行有效的规定。

至于B2B电子发票,义务取决于配套条例何时生效。条例生效后,法律规定大型企业(营业额超过800万欧元)的适应期较短,其余企业、个体户和中小企业的适应期较长。小企业的缓冲时间稍多一些,但并非豁免。

还请注意,另有例外情形和特殊制度。例如,已实行增值税即时信息提供系统(SII)的纳税人,或适用自治地区税制(foral)的纳税人,适用方式有所不同。如果您属于这些情形,建议与您的顾问一起核实。

开票软件:现在就该做什么

义务人是软件的使用者,但技术责任在于软件的生产者:厂商须出具声明,承诺其软件合规。并不存在需要另行购买的“官方证书”;您应当向厂商索取这份责任声明,并确认产品已涵盖相关要求。有一个关键问题:您的软件将以Verifactu模式运行(每张发票发送至税务局),还是以非Verifactu模式运行(在内部保存并签署记录)?只要软件合规,两种模式都有效。

现阶段一份合理的核对清单:

1) 梳理您目前用什么开票,包括电子表格、Word或模板:这些工具按现有用法很难达标。
2) 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询问,是否已有适配版本、何时推出、费用多少。
3) 检查您如何开具、更正和作废发票:更正发票和作废记录必须留痕,而不能“删除”。
4) 如果您会收到供应商的发票,请考虑如何以电子格式处理这些发票。
5) 与您的顾问一起决定适合您的模式(Verifactu或非Verifactu)。

常见错误:拖到截止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才行动;不经确认就想当然地认为“我的软件会搞定”;保留一套无人管控的并行开票系统;或者直接修改已开出的发票,而不是开具更正发票。反欺诈法的处罚制度十分严厉,无论是生产不合规软件的一方,还是使用这类软件的一方,都在处罚之列。

Zythos Business陪伴个体户和中小企业完成这一过渡:我们与客户一起梳理他们目前的开票方式、适合的软件,以及各项义务何时生效,让适应过程井然有序,而不是临近期限的仓促应付。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目前处于什么阶段,请先检查现有系统,然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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