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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表格:企业所得税分期预缴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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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表格是企业所得税(IS)纳税主体用来提前预缴部分预计年度税款的自缴税表,最终结果在200表格的年度申报中确定。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税种,而是一种预付:本年度每次通过202表格缴纳的金额,会在最终200表格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如果预缴金额超出应纳税额,则可以申请退税。

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例如新设企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此前未选择税基模式,则该年度无需预缴),凡纳税年度仍在进行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无论规模大小,均有义务申报202表格。采用税基模式时,即使预计结果为负数或为零,也必须申报——此时应纳税额虽为零,但申报义务依然存在。

税额模式(第40.2条)还是税基模式(第40.3条):如何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采用两种方式计算分期预缴税款。第40.2条规定的一般模式,以上一纳税年度(通常为上一年度)已申报的应纳税额为基准,扣除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和预扣税款后,对结果适用18%的固定比例。如果企业未向税务机关另行申报,这将是默认适用的方式。

第40.3条规定的方式,即税基模式,是以本纳税年度开始至各次预缴申报当月(即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或前11个月)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比例为基础计算预缴税款,适用比例为企业适用税率的5/7(向下取整)。以25%的一般税率为例,该比例即为17%。对于纳税年度开始前十二个月内营业收入净额超过6,010,121.04欧元的企业,必须强制采用该模式;其余企业则可自愿选择。

这一选择对企业的现金流有着切实的影响。如果本年度的经营状况不如上一年度(销售下降、利润率收窄、阶段性亏损),税基模式通常更为划算,因为预缴税款是按照实际盈利情况计算,而非参照过去更高的业绩基数。反之,如果本年度明显好于上一年度,维持税额模式可能更有利,因为预缴税款以过去较低的应纳税额为基准,从而将更高的税负推迟到年度申报时才体现。并不存在一种普遍更优的方案:在做决定之前,应先评估本年度收官时的预期情况。

变更为税基模式并非自动生效,也不是在申报202表格时办理,而是需要在纳税年度生效当年的2月份,通过税务登记申报表(036表格或037表格)提出(适用于纳税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的情形)。一旦选定该模式,将持续适用于该年度及此后各年度,除非企业在相应年份的2月份再次通过税务登记申报明确放弃。

申报日历:4月、10月和12月的截止日期

分期预缴税款每年申报三次,分别在4月、10月和12月的前20个自然日内完成(若截止日恰逢节假日或周末,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这是通常的做法)。在税额模式下,每次预缴金额为按参照税额计算所得总额的三分之一。在税基模式下,每次预缴金额分别按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和前11个月的累计结果计算,并扣除本年度此前各次已缴纳的预缴税款。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202表格当作无关紧要的手续,粗略估算了事:在税基模式下忘记扣除此前已缴纳的预缴税款、适用了错误的比例,或者没有在2月底前评估是否应该变更模式,从而又被困在不划算的方式中多续一年。此外,在税基模式下计算结果为零时不予申报也很常见,而实际上申报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在Zythos Business,我们会在每个纳税年度2月的变更窗口关闭之前,为每家企业评估究竟哪种模式更为合适,并将实际账目与本年度已缴纳的预缴税款进行核对后计算分期预缴税额,避免202表格变成一次估算错误的预付款,或在最终的200表格中带来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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